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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5924号“FLAMIN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37: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71号
申请人:微传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5924号“FLAMIN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784408商标、第17570308号商标、第318144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前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性爱娃娃;性玩具;非化学避孕用具;避孕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用身体康复仪”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FLAMINGO”文字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性爱娃娃;性玩具;非化学避孕用具;避孕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FLAMINGO 商标 微传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