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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08447号“跟随太阳化抑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37: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94号
申请人:重庆心时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龙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08447号“跟随太阳化抑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仅为暗示性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跟随太阳化抑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