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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556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41:33
未知源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非是对他人商标的模仿抄袭,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具有显著性,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商标申请不成功将会对企业及社会造成众多不利的影响。引证商标并非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申请商标既不是模仿其商标,也未有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迄今未有消费者误认和被误导的情况发生。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未知源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