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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78201号“新诺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41: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30号
申请人:舟山新诺佳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诺信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8201号“新诺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92760 号“新诺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仅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策划”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新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