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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1521号“ITIS NEUTRAL CO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43: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90号
申请人:北京创拓国际标准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1521号“ITIS NEUTRAL CO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国家级认证机构出资设立,具有“碳足迹”、“碳中和”认证资质和能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73176号“CO2 NEUTRAL MYMOBILE.GREEN及图”商标(第4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69535号“彩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874736号“中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612580号“中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695892号“NEUTR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领土延伸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被驳回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NEUTRAL”可译为“中立”,与引证商标三、四的含义均相近,与引证商标五英文“NEUTRALS”在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含义等方面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质量体系认证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羊毛质量评估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量和分析;提供关于碳抵消的科学信息、建议和咨询;减少碳排放的研究;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可替代能源产生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能源审计;环境保护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英文“ITIS”“NEUTRAL”“CO2”及图形构成,其中“CO2”易被理解为“二氧化碳的化学式”,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ITIS NEUTRAL CO2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