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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7653号“海饺鲜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43: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13号
申请人:于艳波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7653号“海饺鲜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字号,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备显著性及商标识别作用。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团、饿了么使用截图;店铺实景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私人厨师服务;临时住宿处出租;茶馆;自助餐馆;咖啡馆”以外的服务项目中,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且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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