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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53890号“FAST L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44: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05号
申请人:揭阳市快生活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53890号“FAST L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61949号“LIVE FAST”商标、国际注册第1562332号“LIVE FAS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印制的纸包装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FAST 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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