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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6514号“大茶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44: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16号
申请人:陈尧邦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6514号“大茶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325203号商标、第24604588号商标、第24606562号商标、第8696603号商标、第10621976号商标、第19325037号商标、第29112635商标、第21656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标的延伸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大茶元”、“大茶袁”、“大茶园”、“大茶源”、“茶元”或文字相同,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