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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88284号“N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45: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10号
申请人:北京衡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8284号“N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63759号“NE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12415号“NEO”商标、第10205648号“NEED”商标、第62298813号“NEO台”商标、第3394934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尚不明确。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威士忌、烈酒(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威士忌、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NED”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其外文部分“NED”与引证商标二“NEO”字母组合相近,其图形部分与由纯图形构成的引证商标五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外文部分“NED”为“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的简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侯文健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NED及图 商标 北京衡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