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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45901号“阳澄澄YANG CHENG C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45: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82号
申请人:湖南上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汇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5901号“阳澄澄YANG CHENG C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06878号“阳澄湖”商标、第13835139号“阳澄湖”商标、第13835141号“阳澄湖”商标、第1802928号“阳澄湖”商标、第3663492号“阳澄湖”商标、第13835140号“阳澄湖牌”商标、第55815549号“阳澄 阳澄双骄 生鲜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阳澄澄”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活螃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阳澄澄YANG CHENG C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