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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914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45:46关于第647914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68号
申请人:云南伍贰壹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91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50494号“慧日香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茶饮料;糖果;饼干;糕点;月饼;包子;谷类制品;面条”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商品上的注册仍为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慧日香缘 商标 云南伍贰壹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