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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47489号“傅家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45: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980号
申请人:一帮人(大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47489号“傅家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具备了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傅家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