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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99803号“HOTINGTON INTERIOR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50:09INTERIOR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69号
申请人: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99803号“HOTINGTON INTERIOR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1688号“宏拓及图”商标、第8940617号“HWTX及图”商标、第12083643号图形商标、第26537095号“英州.华誉及图”商标、第17207681号“起重搬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房屋建造、建筑物施工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铺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房屋建造、建筑物施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建筑咨询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房屋建造、建筑物施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