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744349号“朵颐铺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50: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39号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4349号“朵颐铺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品牌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79263号“朵颐盒子”商标、第8883550号“朵颐”商标、第25485837号“朵颐”商标、第26847343号“朵颐”商标、第36031060号“朵颐”商标、第38529832号“朵颐肠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且行业属性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朵颐铺子 商标 朵颐铺子(安徽)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