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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76359号“NIT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53: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91号
申请人:艾瑞特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76359号“NIT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3568485号“NITRO”商标、第4960538号“Nitr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65774号“NITRO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若不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则将归于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同时,申请人已对针对在先的第60117974号“NITRO”商标作出的驳回复审申请提起诉讼,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及流程页;驳回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至本案审理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向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NITRO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NITRO”与引证商标一文字“NITRO”、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Nitr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靴;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NITRO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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