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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51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55:56
YM、第3652746号图形商标、第49249664号图形商标、第9792275号“金刚星 VAJ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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