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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3557号“POMELO H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56:13关于国际注册第1663557号“POMELO H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466号
申请人:JESUS FRANCISCO BARBERAN LATORRE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3557号“POMELO H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1808269号“h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731002号“hub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4042098号“乐柚POME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33028号“POMELO Came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072017号“H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809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已向国际局(WIPO)递交了申请商标第38类服务的限定请求,限定后的具体服务描述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可以区分,不足以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打印、申请人向WIPO提交的服务限定确认件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提交了国际删减商品申请,经我局核准,删减后指定服务为通过聊天线路、聊天网站和互联网论坛服务电子交换信息;提供在线论坛;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POMELO”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论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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