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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3271号“极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02: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49号
申请人:江苏果原复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清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3271号“极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结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04492号“极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洪飞扬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极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