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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46910号“HK TECH 3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07:34关于第64846910号“HK TECH 30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71号
申请人:香港城市大学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6910号“HK TECH 3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9112829号“HPK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68251号“亨科H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878985号“H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09817号“H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618937号“H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11253号“H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002662号“HK M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547214号“H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214191号“H&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七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HK TECH 300 商标 香港城市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