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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5639号“环球星少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12: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30号
申请人:北京叶氏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5639号“环球星少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34947号“环球少年”商标、第8948686号“环球少年”商标、第34734942号“环球少年”商标、第63347825号“环球少年”商标、第47195246号“环球少年UNIVERSAL KID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是对其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五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处于异议程序中,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其所涉异议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环球星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