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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2429号“鎏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16: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19号
申请人:上海紫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2429号“鎏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7029号“流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释义截图、类似情况的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鎏金”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但鉴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且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