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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16775号“紫罗兰喷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22: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47号
申请人:程英杰 委托代理人:尚远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16775号“紫罗兰喷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3087号“紫罗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5877号“紫罗兰ZILUO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05137号“紫罗兰ZILUO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20786号“紫罗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宽展期中,两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中文“紫罗兰”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