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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3489号“NEOCHROMES EMBRACE THE L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23:2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3489号“NEOCHROMES
EMBRACE THE L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37号
申请人:INDIZEN OPTICAL TECHNOLOGIES S.L.U.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江海区跃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3489号“NEOCHROMES EMBRACE THE L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CHROMES”文字含义为铬合金,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太阳镜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