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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6180号“乐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23: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48号
申请人:佛山市大乐奇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6180号“乐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明确放弃在“门用金属附件;窗用金属附件;金属锁(非电);金属门牌;五金器具”商品上的申请,据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金属门;金属窗;铝合金;金属建筑材料”。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73487号、第38303939号、第163000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金属门;金属窗;铝合金;金属建筑材料”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乐奇 商标 佛山市大乐奇门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