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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36789号“金美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24: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44号
申请人:厦门作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6789号“金美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74426号“信美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12005202号“美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301671号“金美合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69346号“美信油墨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金美信 商标 厦门作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