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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90409号“智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24: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86号
申请人:上海之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90409号“智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22678号“论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官网截图;相关新闻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以外的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智论 商标 上海之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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