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500879号“DR.CI:LA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25: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23号
申请人:强生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00879号“DR.CI:LA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整体外观、表现形式以及指定商品上与红十字标志及其所代表的含义差别明显,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名下多件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且众多包含十字图形且指定于第9类类似商品的商标也被核准注册,依据相同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宣传和使用,消费者已能够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且并未将其误认为红十字标志。因此,应当依法准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中包含了十字图形,该部分图形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可与红十字标志相区别。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DR.CI:LABO及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