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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6028号“当下专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25: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48号
申请人:吉林省本草中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6028号“当下专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蕴含着申请人深刻的用意,申请商标形容非常认真地去做某件事,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势必会影响知悉申请商标的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当下专致”系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卫生消毒剂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当下专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