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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85324号“宇强黔桐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25: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91号
申请人:遵义市桐梓县宇强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5324号“宇强黔桐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极具独创性、创意性,源自于申请人商号及所在地,富有明确的事物指向、商标寓意,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贵州桐树清香是宇宙中最强的,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毫无关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任何误认情形,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相关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宇强黔桐香”使用在指定的茶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宇强黔桐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