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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9573号“朕的地锅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38: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35号
申请人:河南日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9573号“朕的地锅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饮料分配机出租,餐具出租,动物寄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主张“中餐厅,备办宴席,外卖餐馆,餐馆,饭店,饭店食宿服务”服务上的注册权利。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25250号“朕的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27611号“朕的食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661671号“朕的口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012394号“朕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871841号“朕的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789800号“朕的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206580号“朕的园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056909号“朕的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009047号“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2042875号“朕的早膳 ZHENDEZAO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饮料分配机出租,餐具出租,动物寄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八、十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九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九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饭店;中餐厅;外卖餐馆;备办宴席;饭店食宿服务;餐馆”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在前述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使引证商标四最终无效,但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朕的地锅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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