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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493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39:59关于第654493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53号
申请人:吉联亚科学爱尔兰无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493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乌克兰国旗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整体外观方面差别明显,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乌克兰国旗并不近似,且未对产地和服务品质进行夸大或虚假表示,不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和品质等方面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作为我公司的重要商标,已向乌克兰进行保护性延伸注册,很快可以在乌克兰获准注册;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例裁定书、法院判决、申请人年报、介绍、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乌克兰国旗近似,同时申请商标来自爱尔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申请商标获得乌克兰政府的同意的相关证据资料。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Camping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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