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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6454号“IP.T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47: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268号
申请人:合肥龙图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龙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6454号“IP.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新型的信息科技服务公司,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其特定的含义,“IP”即“intellectualproperty的缩写,指知识产权,“TOP”为最高的,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体现了申请人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要求。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九百二十余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累计申请注册商标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较为分散,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未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IP.TOP 商标 合肥龙图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