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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1981号“小土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47: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22号
申请人:深圳市小土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951981号“小土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55984号“小土豆”商标、第16001020号“小土逗”商标、第38706130号“土豆及图”商标、第54702903号“土豆及图”商标、第28455437号“土豆及图”商标、第49614525号“土豆及图”商标、第45413226号“土豆及图”商标、第43100208号“土豆及图”商标、第40345726号“土豆”商标、第23090403号“土豆及图”商标、第17412348号“土豆”商标、第23090403A号“土豆及图”商标、第17140843号“土豆”商标、第28222729号“土豆及图”商标、第38474751号“土豆及图”商标、第13996235号“土豆及图”商标、第60492233号“土豆心理”商标、第15305650号“土豆爬梯及图”商标、第15305654号“土豆爬梯及图”商标、第17412349号“土豆电视”商标、第13496496号“土豆网”商标、第13835386号“土豆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土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二十二均含有文字“土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小土豆”与引证商标二“小土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步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小土豆 商标 深圳市小土豆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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