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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23560号“海量传媒 HAI LIANG MED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49:24关于第65123560号“海量传媒 HAI LIANG MED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34号
申请人:广东海量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23560号“海量传媒 HAI LIANG M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5954号“海量”商标、第52793777号“海量互娱”商标、第58666989号“海量”商标、第15201511号“海量财富俱乐部 Hurlang Wealth Club及图”商标、第62832760号“嗨量”商标、第29157354号“HAILIANG”商标、第50179653号“HAILIANG EARLY CHILDHOOD INSPIRING”商标、第65079212号“HEEP Hailiang Early Education Progr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销售服务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海量传媒 HAI LIANG MEDIA”与引证商标一“海量”、引证商标二“海量互娱”、引证商标三“海量”、引证商标四“海量财富俱乐部 Hurlang Wealth Club及图”、引证商标五“嗨量”在文字构成、呼叫、字形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设计方面的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商标“海量传媒 HAI LIANG MEDIA”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