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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383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49:34关于第654383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76号
申请人:杭州陌桃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38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自申请以来使用至今,经过申请人持续地使用宣传,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市场和消费群体,取得了的一定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第22787965号商标的注册证书、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常见图形,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因此,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第22787965号商标及他人名下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任航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辣倒驴 商标 杭州陌桃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