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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28432号“赵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51: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54号
申请人:梁少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8432号“赵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7325号“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49344号“赵 节而安JIE ER 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暖气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暖气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赵”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的显著识别文字“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