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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13245号“燕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55: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33号
申请人:浙江燕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煜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13245号“燕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增强了识别性和来源区分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89480号“燕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761691号“燕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427067号“集燕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网站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
申请商标复审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燕集 商标 浙江燕恋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