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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77674号“ABSOLUT 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56:39关于第64977674号“ABSOLUT 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78号
申请人:绝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77674号“ABSOLUT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19964号“艾鲁特AF ABSOLUTE FENCING GEAR”商标、第15509657号“尚贤音响(集团)有限公司ABSOLUTE HIGH-ENDLTD”商标、第23694921号“觉对音悦ABSOLUTE MUSIC及图”商标、第64606878号“ABSOLUTE HOLISTIC SUPERPREMIUM QUALITY及图”商标、第64599348号“ABSOLUTE BITES及图”商标、第58742630号“绝对云ABSOLUT Y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已在先其他类别商品上注册“ABSOLUT LAB”商标。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结果、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的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但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结论。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五、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ABSOLUT LAB 商标 绝对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