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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270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56:50关于第677270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06号
申请人:孚卢泰克液压(常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星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70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设计已具有显著性,且已取得著作权,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262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02524号“京桔新能源 MOBILITY OR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144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升降台”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升降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的重要组成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