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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24613号“TRINITY TES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59:11关于第65424613号“TRINITY TES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25号
申请人:伦敦圣三一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24613号“TRINITY TES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39673、62852423号“Trinit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中的“TESOL”部分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3、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本博蒙特博士的声明书和个人简介复印件及翻译;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电子显示面板”商品上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TESOL”可译为“英语教学”,使用在其指定的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及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侯文健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TRINITY TESOL 商标 伦敦圣三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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