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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31020号“交运悠骑JIAOYUNYOUQ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59:20关于第65831020号“交运悠骑JIAOYUNYOUQ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69号
委托代理人:河北亿百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31020号“交运悠骑JIAOYUNYOU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50950号“摩拜单车及图”商标、第14283139号“壹赛及图”商标、第229276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在表现内容、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摩托车;路、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自行车;手推车;运载工具用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运载工具用刹车;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