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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72776号“铃壹肠安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01: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83号
申请人:重庆金樽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品信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72776号“铃壹肠安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铃壹”为申请人已注册的在先权利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文字识别部分为“铃壹”,“肠安欣”为修饰词,仅起到修饰作用,不具备商标识别的显著性作用,该词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或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铃壹肠安欣”构成,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铃壹肠安欣 商标 重庆金樽林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