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164994号“赛力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02: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54号
申请人: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64994号“赛力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4116702号“赛力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恳请贵局暂缓审理,等待撤三审结后再行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15874号“赛丽斯”商标、第10814386号“赛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太阳镜挂绳”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太阳镜挂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赛力斯 商标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