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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60841号“冻龄秘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02: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27号
申请人:四川蜀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丹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60841号“冻龄秘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具有可注册性。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冻龄秘诀”该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冻龄秘诀 商标 四川蜀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