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95801号“大开田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03: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92号
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坝芒布依族乡大开田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5801号“大开田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4209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已有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谷类制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大田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大开田村”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称其已有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