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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0233号“WU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03: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93号
申请人:北京五和博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0233号“WU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868号“午鹤WU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70781号“武禾WU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类上注册的第16633435号“午鹤WU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类上注册的第16633435号“午鹤WU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类上注册的第16633435号“午鹤WU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593392号“午鹤WU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840695号“午鹤WU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255085号“婺WUHE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7255109号“婺WUHE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258479号“婺WUHE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9927994号“午鹤WU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8856773号“忢禾堂 WUHE H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4150595号“五阖WU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人用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消毒剂;中成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WUHE”,其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一各自的显著识别文字“午鹤WUHE”,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武禾WUHE”,引证商标八至十“婺WUHE荷”,引证商标十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忢禾WUHE”,引证商标十三的显著识别文字“五阖WUH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WUHE 商标 北京五和博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