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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71302号“乡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07: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71号
申请人:贵州欧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1302号“乡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96585号“老乡酒 彩家彩”商标、第6363287号“老乡酒”商标、第50641218号“老乡酒 福家福”商标、第50637596号“老乡酒 彩家彩”商标、第12035965号“乡酒王”商标、第22396792号“老乡酒 福家福”商标、第5778754号“老乡酒”商标、第6365134号“泸州 老乡酒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3029651号“酒乡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乡酒 商标 贵州欧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