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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1747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08:22关于第652174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73号
申请人:江西数安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174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34776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386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05672号“时路网SHILUWANGL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86811号“畅享光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经查,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公司门头、员工服装、工牌等使用的图片及相应发票;申请人提供的宣传册、定制宣传册的发票、微信公众号后台截图;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合同;申请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四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其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务器托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二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