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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261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09:57关于第667261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22号
申请人:淮安强硕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261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772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性、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其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全过呈项目管理公司wppm 商标 淮安强硕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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