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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14501号“华夏有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1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62号
申请人:华夏有礼(北京)数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14501号“华夏有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979716号“华夏好礼”商标、第22086943号“华夏首礼”商标、第6441100号“华夏有茗”商标、第49427534号“华夏有为”商标、第53321924号“华夏有为”商标、第57933012号“华有夏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粽子;方便面”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粽子;方便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华夏有礼 商标 华夏有礼(北京)数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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